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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了美容卡不知效果如何
方女士诉称:她购物时获赠500元的现金券,可在袁女士个体经营的某美容院消费。美容院工作人员也多次打电话邀她去做美容。去年5月29日,方女士来到袁女士的美容院,要求用现金券做减肥。在美容院员工的劝说下,她交了9880元,希望达到更好的减肥效果。美容院的工作人员为她开具了一张“塑身美颜”卡,并做了一次“腹部推脂”护理,但没有说明办卡后可达到的减肥效果及相关的服务内容。
次日,方女士再次到美容院,希望袁女士说清她办的卡可达到的效果。此时一位名为孙某自称是“总店”派来的指导师出现,并为方女士做了身体检查。孙某说她胸部乳腺增生,有炎症硬块,必须马上治疗。方女士当时有些不知所措,来不及细想,便应袁女士的要求交了24700元,又办理了一张“塑身美颜”卡,内容为“胸部综合卡”。交款后,美容院始终没有告知方女士病情和治疗可达到的效果。
方女士认为,作为消费者她享有知情权,于是将袁女士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令袁女士双倍返还她所交的办卡费用共计70160元。美容院经营者袁女士辩称她没有欺诈。
一审判美容院构成侵权
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,袁女士经营的美容院在向方女士确定其服务内容时,只向方女士开具了两张记载服务名称及高额服务费用的“塑身美颜”卡,但对具体的服务内容、效果却未作出说明,事后也未与方女士进一步达成协议,侵犯了方女士作为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,也妨碍了方女士实现其服务质量保证、权衡服务价格的权利。
法院认为,袁女士侵犯方女士依法应享有的权利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方女士要求袁女士退回预收的服务费用,具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。但袁女士毕竟有为方女士提供服务的真实意图,其行为并不构成对方女士的欺诈。
福田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:袁女士应退回预收方女士的服务费35080元(其中500元以现金券方式退回),驳回方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。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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